律师解答:
尽量提前一个月。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内登记签注信息。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经核实认定以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并回收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