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 凡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建设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的,又必须在外购买食品的,每天补助八角。
二、 对由于施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和在节假日坚持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经领导批准,延长工作时间满四小时的,可发给相当半天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满八小时的,可发给相当一天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法定节日延长上述工作时间,可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生活补助费)。
三、 建设单位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省劳动局黑劳护(80)25号文件公布的《黑龙江省各企业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试行)》执行。
(1) 材料设备采购员、保管员、工程警卫、更夫、巡守员分别按《标准》中的采购员、工地保管员、警卫、更夫、巡守员执行;
(2) 工程质量检查、统计员按《标准》中的工地保管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不包括室内设计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但使用时间要延长一年;(3)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必须按要求配齐,并保证质量;
(4) 建设单位可购置不超过固定筹建人员总数(应扣除已享受劳保用品的人数)25%的雨衣,水靴做公用。
工作调动地,所发劳保用品不足规定年限一半的,应收回;超过一半年限的,可按残值处理给职工,禁止将劳保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5) 凡抽调或合建项目的基建人员只能按规定在一个单位享受上述劳保用品,不得重复发放。
四、 凡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小型项目,原则上不发给劳保用品,确实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发给单防护服,帆布手套,雨衣,水靴。
五、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生活补助、劳保用品、加班费,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内列支。
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