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专门规章要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章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章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章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