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 1、申请?不具有主体资格;2、申请?与申请仲裁的争议?直接利害关系;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二)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