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了专项附加扣除未减税可能原因:
1、信息填写不正确:信息填写不正确主要是扣除年度不正确、提交的资料出现缺失或者是未完善的情况。
2、申报方式不正确:申报方式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情况,用户想要每个月发放工资报个税的时候就在工资收入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话,申报方式必须要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3、审核期未结束:通常情况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审核期是3-5个工作日,如果是在申报之后没有收到申报失败的有关信息,则审核期结束,用户即可收到退款。
4、扣缴单位选择错误: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家任职单位进行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