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产品质量全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由于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报包装食品,无法实施标签、包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也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