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乡镇法庭是县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乡镇法庭的判决就是县基层法院(判决书书上有县人民法院的印章),乡镇法庭宣判的官司属于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可以向市中级级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