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为:_x000D_
1、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_x000D_
2、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_x000D_
3、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_x000D_
4、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_x000D_
5、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_x000D_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_x000D_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_x000D_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_x000D_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