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级响应:死亡2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国家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看灾情,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全部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建议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灾害发生24小时内,民政部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每日14时前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和抗灾救灾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募捐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三级响应: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符合上述情境之一的,由民政部分管副部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向部长报告。民政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或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厅(局)与财政厅(局)申请,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法律依据】: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