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的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