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法的,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章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章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章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薪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章休假,薪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