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案件中的一些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2、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遗漏的案件;
3、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执行。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这不仅是指返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是人民检察院决定返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