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出售有效,除非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否则出售无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除非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要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