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