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处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那么,以下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双峰宣判一起因超载被判危险驾驶罪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阳光荣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来,双峰法院审判的第一起因为超载而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参加了庭审观摩。2017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阳光荣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双峰县汽车东站发车,沿梓荷线开往荷叶镇方向,途径梓门桥镇中心小学地段时,恰逢该小学放学,被告人阳光荣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不顾车上已有部分乘客,违规让20多个小学生挤上中巴车,致使该车严重超载。车子开出不远,便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42人,超载23人。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光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