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检测结果一般不会误诊的,如果本人确实没有吸毒,可以请求复查。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一、醉驾的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