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质押合同有下列情形:
1、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具体;
3、应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
5、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主合同无效;
7、以不能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