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可以说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
民法之所以是权利法,在于其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这类规范规定各种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规定的均为被授权者有完成某种行为的权利,重点在于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这些民事活动加以引导。由此可得出结论:在民事领域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民法是名副其实的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法,早在古代,罗马人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把全部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将前者称为公法,后者称为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这一划分过于机械,其割裂了法律规范间的内在联系。但罗马人把私人平等与自治作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的猖獗抱有高度警惕之心,以致于试图用公法和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这对现代社会中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犯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在建国后长期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将民法定位为公法的理论在前苏联和我国的实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当前,应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正确认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在西方语言中,“民法”是“市民法”,我国称其为“民法”是沿用日本学者不确切的翻译所致。“民法”在“市民法”的意义上,首先表明其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而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这是市场之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活动,承担风险,享有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而作为市民法的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应当指出,尽管总体而言,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是经济人,但这种经济人在财产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在人身关系中存在的是弱势的经济人。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要求,贯穿于《民法通则》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