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公证,拿着公证书去银行取款,或者向法院起诉,以遗产继承纠纷立案。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确实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友好社团、当地侨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一、几种经济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的方法
(一)台湾居民作经济担保。台湾居民可通过以下三种变通办法来完成经济相保手读:
(1)经济担保人用台币兑成硬通货币后直接把自费留学入员所需的学费,教科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寄到外国学校,外国学校收到款项后将寄去回执,美国移民担保人可持回执到在台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经济担保公证手续。公证书应当证实经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2)担保人把台币兑换成国际流通货币汇入自费留学人员所选定的就读国家的银行,以担保人的名义或以被担保人名义开户都行,凭银行的存款证明书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经济担保的公证手续。
(3)经济担保人把兑换成的硬通货币存入跨国银行,凭该银行的存款证明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
(二)国内的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国内的担保人办理经济担保要出具经济担保书和银行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申请人必须向负责审批发放护照的机关提供担保人在银行的外汇存款和资金的数额以及证明该外汇来源的合法性的材料。还要提供材料证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并提交已向国外学校交纳学费和生活费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