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如果是按照约定由卖方送货上门的,风险自卖方交货给承运人之时风险转移;如果是以指定形式交货的,自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之时风险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