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假发票的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