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中心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律师回答

法律分析:
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

申办条件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二、激励条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 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 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 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 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 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 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 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 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 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 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

(五)科创人才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 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 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 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 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 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 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 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 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 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 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 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 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 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 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 为5年。

4、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 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 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 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 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 为3年。

5、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 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 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 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 短为2年。

6、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 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 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六)临港新片区人才

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 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符合新 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 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 低于2年)。

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 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 级的限制。

(七)张江科学城人才

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 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 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八)其他人才

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办材料均须清晰原件上 传,网上受理通过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按系 统导出的材料申报清单至受理点提交纸质申办材料,核验 原件。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 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 交纸质申办材料。)

申请人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 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区人社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 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 (或相关户籍材料)

3、婚姻状况材料,包括: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材料【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4、本市落户材料,包括:

(1)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材料【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4)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无

【“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5、补充材料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事指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事指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事指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事指南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等税单【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家属材料

1、配偶随迁的,提供:

(1)配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

(2)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3)配偶承诺与授权【与主申请人共同签署】

2、子女随迁的,提供: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相关户籍材料)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材料、在读材料

3、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1、(中、高级)职称条件申报的材料:

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或数据共享的,可免于提交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职务)证书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2)通过聘任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提供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可查询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专业岗位的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如: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提供医师 (护士)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

2、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获奖证书

【省部级奖项及个人荣誉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3、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1)企业验资报告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如发生股权转让的,需提供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材料

4、符合申办条件(五)科创人才1和2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股东证明(工商机读证明和企业验资报告)

2)投资协议

3)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

4)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5、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款的企业家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

(2)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材料(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等

6、符合申办条件(五)科创人才5条款的,另需提 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股东身份材料(企业验资报告)

(2)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材料

7、符合申办条件(五)科创人才6条款的,另需提供材料:

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材料【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材料免于提供】及单位税务申报截图

8、符合申办条件(六)临港新片区人才的,另需提供材料: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函

9、符合申办条件(七)张江科学城人才的,另需提供材料:

张江科学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推荐表

10、符合申办条件(八)其他人才的,另需提供材料:

世博女兵另需提供征兵办材料

11、申办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除以上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户口迁移流程

1、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示通过后,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公安人口管理”,依次进入“便民服务”-“落户审批查询”查询准迁信息,查到后,在公众号左下角“业务办理”栏,依次进入“业务办理”-“户籍业务”-“外省市户口迁户落户”-“经市人保局、 市教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落户”进入相应模块,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并可选择邮政快递的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也可直接携带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领取)。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上海居转户及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
申办条件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且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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