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纠纷在诉讼上有哪些特殊的要求?

律师回答

对于涉外房屋案件,有下列特殊规定:
涉外房屋纠纷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②国家主权原则。房屋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③司法豁免原则。
④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涉外房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均为30日。涉外房屋纠纷在提起诉讼前或提起诉讼的同时及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应提供担保并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但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入应赔偿损失。
对在我国设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按以下方式送达:
①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邻馆送达。
④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⑦不能用以上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有什么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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