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一定要到被告所在地,也有很多特殊情况,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且有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所以具体到哪个法院去起诉也是不确定的。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起诉一般都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但也有很多特殊情况,文中已经详尽的介绍了被告人不在所在地的几种情况,需要当事人自己掌握了解,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