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股东未按要求完成出资的,对公司的债务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该如何
股东未依照章程规定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