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等情形,可以按容留卖淫罪进行立案侦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认定注意问题
(一)引诱、容留、介绍
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容留是指为他人的某种行为或者活动提供场所;介绍是指为他人的活动实施牵线搭桥。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其他入罪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9条的规定,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立案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虽然具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没有达到其立案标准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构成本罪处理。比如只介绍一人次成年健康的妇女卖淫的,不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处理,应当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等情形,可以按容留卖淫罪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