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前的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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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政府在征收房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延伸阅读
房屋征收前的规划与准备工作
在进行房屋征收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规划与准备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征收方案和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同时,还需进行房屋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和补偿金额。此外,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在征收前,还需要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并进行听证会,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总之,房屋征收前的规划与准备工作是确保征收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公平公正的征收过程。
结语: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前的规划与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从土地调查评估、征收方案制定到补偿标准确定,每个环节都应确保合法合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也是必要步骤。只有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征收顺利进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征收过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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