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东西不给退应该找消费者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同意消费者退货产生纠纷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直接、打电话等方式向消费者委员会、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