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调解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调解,另一种是第三方介入调解。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第三方介入应当如何调解。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无论对法院还是调解组织而言,调解意识、调解能力的强弱都可能会影响调解的结果。调解过程中,需要分不同情况处理,要辨认哪种情况是有和好的可能,如夫妻相爱多年冲动离婚的;辨认哪种情况不具有和好的可能,如一方有暴力倾向、吸毒、犯罪的等情形,再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调解。对于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考虑等双方冷静下来后,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如果有生育子女的,也要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同时,也可以请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等从中劝解,说服双方调解和好。对于夫妻双方不具有和好可能的,调解员要提高释法能力,分别向当事人阐述离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要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婚姻和离婚,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和缓地处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