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剪辑短剧算违规吗?
属于侵权行为。
1、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抖音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之前,有知名电影解说人就被电视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这也是现在加强法律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趋势。
2、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3、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影视剪辑为什么会被判侵权
网络用户对于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如果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具体分析该平台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是否属于“应知及明知”的范畴,综合全案情况加以判断。
三、侵权认定标准
(一)侵犯的著作权类型
影视作品剪辑短视频可能侵犯著作权权利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二)认定标准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是在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接触”是指被控侵权的行为人接触在先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是前后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同一或相似。
1.纯剪辑类短视频
纯剪辑类短视频一般将原影视作品的主要情节或精彩片段进行截取但不进行创作加工,只保留原影视作品的原声或者配以背景音乐制作而成。这种作品尽管仅剪辑了几分钟的画面片段及原声,但整个电影的重要情节、主要内容、亮点部分都可能包含在其中,故极易构成实质性相似。该种类型的短视频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2.解说评价类短视频
对于此类短视频,应当结合画面、声音以及故事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言之,对于画面及声音,需要考虑所引用的原作品画面及声音片段的数量及其在被抄袭作品中的分量,如果短视频所引用的原作品的画面数量较多且在被抄袭作品中较为重要,则更有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构成侵权;对于故事情节,一般采用“三段论”方法,即“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测试法”,先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思想”和“公共领域的素材”等成分去除,再将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如果构成情节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加工创新类短视频
加工创新类短视频包括鬼畜恶搞类短视频和主题再创作类短视频,此类短视频大多独具新意,所表达的思想或用意与原作品差异较大,极具独创性。
鬼畜恶搞类短视频颠覆了原作品的情节表达,故难以构成与原影视作品情节上的实质性相似,但此类视频中仍然大量使用了原影视作品的画面、声音,因此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进而构成侵权。
主题再创作类短视频由于形成了与影视剧情节原意不同的新的主题,因此同样难以构成原影视作品的情节的再现,而常由于其画面及声音取自原作品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进而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