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审验申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2、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在系统录入居住登记及制证信息。3、经派出所主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制证民警制作发放。4、对申请材料不全、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申领时间,并及时将申领人居住信息录入系统。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