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宅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履行调整后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员工自己月平均薪酬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越本市计算部分供给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5倍,即不超越33765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6753元5倍)。员工月平均薪酬总额(实施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越上述限额的,以实践月平均薪酬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越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2018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2018年7月1日起将主动调整为2030元。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单位能够依据本身实践情况调整一次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以下简称缴存份额)。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履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宅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处理程序
(一)已运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能够经过数字证书在我基地网上办事大厅处理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调整手续。
(二)未运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能够在本市住宅公积金事务网点处理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调整事务自2018年7月1日起开端处理。缴存基数和缴存份额均需求调整的,单位可一起申请处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员工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份额时,应奉告员工自己,承受员工监督,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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