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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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最新版网上预约须知,规定预约申请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且必须采用实名制。每个预约号只能预约一种业务,且只能办理与预约对应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预约成功后不能在预约时间内前来办理业务的,须于预约办理日期的前一天16:00前取消预约,否则将视为失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取消预约的权证一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同一权证累计取消预约两次的,从第二次取消预约起半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失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1月27日上午发布了最新版的网上预约须知,其中规定预约申请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并且必须采用实名制。而对预约成功后不能在预约时间内前来办理的,须于预约办理日期的前一天16:00前取消预约,否则将视为失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注意事项:
一、预约方式
1.预约采用实名制。预约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有共有人的,由其中一名权利人预约,其他共有权人不能重复预约。
2.每个预约号只能预约一种业务,且只能办理与预约对应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如需办理其他业务,则须另外再提交预约申请。
二、预约业务范围
现暂时开通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含部分抵押注销登记)、抵押注销登记预约。
三、预约业务办理
预约业务优先办理,预约申请人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按约定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受理网点,凭网上预约号等待叫号直接办理业务。
四、预约业务取消
预约成功后不能在预约时间内前来办理业务的,须于预约办理日期的前一天16:00前取消预约,否则将视为失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注意事项
1.请勿随意预约、取消或失约。为加强网上预约管理,取消预约的权证一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同一权证累计取消预约两次的,从第二次取消预约起半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失约一次的权证两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同一权证累计失约两次的将纳入失信黑名单,从第二次失约起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
2.请认真阅读网上预约的操作说明。预约申请人须按照网上预约操作说明的要求,提前准备好预约办理业务的要件材料。具体业务办理详情请查看办事指南。
3.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根据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预约规定,实行实名制,要求客户通过人脸识别进行预约。同时,规定了取消预约失约将受罚的规定。这一举措旨在加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管,提高服务效率,防止恶意预约和迟到等行为的发生,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最新版网上预约须知,要求预约申请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且必须采用实名制。预约成功后不能在预约时间内前来办理的,须于预约办理日期的前一天16:00前取消预约,否则将视为失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预约方式采用实名制,每个预约号只能预约一种业务,且只能办理与预约对应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预约业务办理时,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证件,按约定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受理网点,凭网上预约号等待叫号直接办理业务。取消预约的权证一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同一权证累计取消预约两次的,从第二次取消预约起半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失约一次的权证两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同一权证累计失约两次的将纳入失信黑名单,从第二次失约起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预约。本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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