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杀人需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绑架过程中将被绑架者杀害,第二种是绑架行为结束后将人杀害的。绑架过程中将被绑架人杀害,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绑架行为的实现必定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暴力、压制,这些为了绑架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很可能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但此时的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绑架,而非杀害被绑架人本身。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以上情况都是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绑架行为结束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属于绑架罪之外的另起犯意,是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比如已经拿到赎金,此时绑架行为已经结束,但害怕被告发而杀害被绑架人的,就属于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一、绑架他人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表现是什么?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