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前夫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女方没有承担的义务责任,而法院冻结女方名下房产是错误的行为,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但是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并没有协商处理的话,那么需要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