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提名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4、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董事会备案。
5、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6、签署批准调入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
7、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8、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工作需要,董事会场设常务董事一人,协助董事长开展上述工作。
董事长外出期间,由常务董事协调董事会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