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什么时候结束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长由收到申请后十五天结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时间限制吗?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有时间限制的。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什么情形应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六、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七、协助学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