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之债与选择之债的界限

律师回答
摘要:任意选择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及特点: 任意选择之债是债务人对多种债的标的有权任意选择,无义务选择其中一种,选择权不转移给债权人。选择之债是债务人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有多个标的可选择,包括履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和履行地点等。任意选择之债只有一个确定的标的,可用其他标的代替;选择之债有多个标的可供选择。选择之债的约定必须合法、可能。
任意选择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依照何方当事人享有代用权,任意之债可划分为:
1债务人任意之债。债务人享有代用权,可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替代给付完成,债权即消灭。
2债权人任意之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给付不可能时,债权人的代用权就消灭。
任意之债的特点是:
(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选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延伸阅读
结语:在债务关系中,任意选择之债和选择之债有着明显的区别。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在允许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而选择之债则是在债务关系成立时,债权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作为给付的债。两者在债务履行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都存在选择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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