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车窗抛物轻则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