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进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的范围可以很广泛,不光包括工业和农业,只要属于生产经营,无论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被告人为谋取竞争优势,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他人店铺恶意刷单,致该店铺因搜索排名被影响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即可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
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能争取缓刑,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只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直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去申请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可否免于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对单位行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的,不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怀疑他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他人,逼迫他人交出财物的,应当如何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募集资金并将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必须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和借款用途,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其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肆意挥霍,未投入生产经营,不可能产生利润回报,其后无法归还所募全部资金,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的合法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在他人以索取债务为由的蒙骗下,实施了绑架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