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是指将被下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工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上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掩盖,系属工程本身工序中间环节隐蔽,如钢筋混泥土中的钢筋工程;第二种是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一个部位或者全部被回填所掩盖,一般指地下工程;第三,边施工边隐蔽的工程,如深层水泥搅拌桩。
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而实施隐蔽的法律后果
1、如承包人未经通知而擅自隐蔽工程,工程质量问题由发承包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系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承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检查,承包人需承担主要责任。
2、如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即实施隐蔽,当工程量增加又无法查明时,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如(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38号张XX与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隐蔽工程具有不为施工图纸所记载、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且不能被直接看到的特性,难以通过事后测量确定其工程量,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涉案土方增加工程主要为挖填土方的隐蔽工程,黎XX在实施下一步工程之前,依法应当通知张XX对土方增加工程进行检验,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张XX已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由此造成土方增加工程量无法测定的不利后果,应由黎XX承担。
3、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即实施隐蔽,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也无证据证实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针对二次构造柱增加造价问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二次构造柱施工系隐蔽工程,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发现国泰公司未做二次构造柱,属于未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文件进行施工,当然不能确定该部分工程量。而国泰公司一审庭审中也承认相应部位没有做构造柱。另外,国泰公司未做二次构造柱影响到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且如只有对墙体拆除后重新施工。在此情况下,将国泰公司不合格施工部分再计入工程造价,则对开泰公司显失公平。
二、如何实施隐蔽工程的验收流程
承包人隐蔽工程完成自检→隐蔽工程验收申报→通知监理/甲方检查→隐蔽前相关试验→试验合格(不合格退回上一步)→办理隐蔽工程合格签证→隐蔽→完成。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3.0.6条第5款,《附录H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与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均须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接受核查。
三、发包方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异议处理
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主张隐蔽工程质量异议要求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2018)宁民终25号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建工集团、五建公司应否返工重做或支付返工费并赔偿相应损失及数额的问题。依据《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单》记载,冠凌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签署了”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隐蔽验收”的意见,证实该监理单位认可五建公司施工的取暖管铺设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验收,且依据2010年12月22日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经冠凌公司及各验收单位对案涉房屋验收后,一致认为五建公司施工的工程合格,即证实了冠凌公司亦认可案涉房屋包括取暖管铺设长度施工合格。一审据此作出认定并无不当,故冠凌公司以案涉房屋取暖管铺设长度与图纸设计不一致,要求建工集团和五建公司承担返工重做或支付返工费并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而言,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隐蔽工程的特殊性,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需要修复,都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成本。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一定要在对隐蔽工程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组织并参与验收,同时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准确认证,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