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汽车保险到期且被交警查到了,可能会处以扣分、罚款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现实生活中,由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粗心大意,时不时地发生未按期缴纳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如果被交警查处,交警会进行罚款记3分,罚款200元。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