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地位不同: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
2、职责不同: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后者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