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立案后一般会先进行调查,调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被拘留的三天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可以延长一至四天。检察院一般会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逃跑犯罪、结伙犯罪或者多次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时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几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对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经省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也就是说,公安侦查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两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