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中国也有人提出,在中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这是因为,中国的公证机关在初创时期曾办理过提存业务,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已在办理这项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公证机关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惹您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