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存在与“出借人”恶意串通、虚设婚内债务可能性的,该夫妻一方单方对“债务”的认可,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您可以要求对方举证证明,否则法院不一定会认可该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