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局能否跨省拘留被执行人
可以拘留的。现在全国法院都在加强强制执行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法院可以司法拘留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强制执行的;
4、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6、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刑事拘留的时间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