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5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确定2020年10月起,收取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三)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四)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仍由区县(自治县)继续给予分类定额补助。各区县对2021年度各类困难群众资助标准应于集中征收期前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