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指定监护的前提条件有二个: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监护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性的法定监护人的要求,不可能发生指定监护,只需要强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具体表现为二种。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争当监护人,从而发生积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另一种是数个法定监护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相互推诿,从而发生消极冲突,需要从中指定。
一、监护人的设立方式都有哪些
1、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3、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二、该怎样更改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更改: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监护人的更改;另外,法定监护人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