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行政拘捕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捕的人进入拘捕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2、行政拘捕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捕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捕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送达拘捕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捕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能不能向公安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公安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章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捕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捕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